办理四川成都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条件是什么?
设立依据: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五条规定,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(2016修订)第六条规定条件,从事演出组织,制作,营销等经营活动,演出居间,代理,行纪等经纪活动,以及演员签约,推广,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;
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(2016修订)第六条规定:
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,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,并向省,自治区,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,批准的,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;不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条件:
1.依法办理登记注册,领取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(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“演出经纪”);
2.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;
3.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;
4.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;
营业性演出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及其相互关联是本次修订的重点,目前,营业性演出领域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三类主体审批,一类活动审批和一个资格认定,“三类主体”是指文艺表演团体,演出经纪机构,演出场所经营单位,“活动”是指营业性演出活动,“资格认定”是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,获批成为演出市场主体(文艺表演团体,演出经纪机构,演出场所经营单位);是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前提条件,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个人需要具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。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(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)须有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持有资格证;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,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。
举办仅有内地(大陆)文艺表演团体,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,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,举办外国,香港特别行政区,澳门特别行政区,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,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,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,自治区,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1.《条例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;
(1)有销售演出入场券或者接受赞助的;
(2)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;
(3)以演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;
(4)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;
(5)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也需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
申请成都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地区:金牛区,成华区,锦江区,武侯区,高新区,青羊区,温江区,郫都区,双流区,新津区,新都区,天府新区,龙泉驿区,青白江区,高新西区,东部新区,大邑县,蒲江县,金堂县,邛崃市,崇州市,简阳市,彭州市,都江堰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