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仅跑一次”办事指南丨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(不带储存设施经营)核发
成都高新区核发危险化学品许可证,危化许可证申请条件及内容:
一、事项名称:
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(不带储存设施经营)核发
二、法定依据:
《安全生产法》(第三十六条)。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。
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(一)条至第十三条。
三、申请条件:
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。
四、申请材料:
1.《成都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一式二份;
2.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1份(查看正、副本原件);
3.经营场所、设施产权,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(有多个产权人的,应提供所有产权人的产权证明;由产权人代表签订租赁合同的,应提供其他产权人的委托证明);
4.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制件1份,需有年度复训记录(可网络查询);如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法人委托的,提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书和任命文件复印件;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;
5.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1份;
其他材料:
1.经营剧毒危险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《销售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》、《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》1份;
2.现场少量储存样品经营工业气体、农药、油漆涂料零售企业还应满足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》(GB18265-2019)基本安全条件;
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鲜章,提交的复制件均要查看原件。
五、申请表格
申请人需提交《成都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,表格可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(南区)综合窗口领取或联系高新区应急局通过互联网线上领取。
六、办理程序:
(一)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,也可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提交申请(受理时间以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确认为准),窗口接件后转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审查;不符合接件条件的,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;
(二)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内容及经营场所现场情况,符合法定要求的,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;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和整改;
(三)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,成都高新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证。
备注: 经营场所在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内的申请人可通过“告知承诺”方式办理。具体办理流程见《成都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内容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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