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成都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设立
服务对象:企业法人
办理部门: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
申请条件: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: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,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,并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。批准的,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;不批准的,应当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,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,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,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,并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。批准的,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;不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申请范围:青羊区,成华区,锦江区,金牛区,武侯区,高新区,双流区,郫都区,新津区,新都区,天府新区,龙泉驿区,青白江区,东部新区,大邑县,蒲江县,金堂县,邛崃市,彭州市,简阳市,崇州市,都江堰市。
申请材料:
1、营业执照副本
2、公司股东材料
3、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
4、三名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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