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企混改的实质是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混合,混合的目的是追求利润大化,或者追求企业资本增值的大化,因此,并不是所有国企都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。公益性国企提供公共品,需要财政补贴,不能实现资本增值,显然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;自然垄断性国企提供准公共品,只能盈亏平衡或微利,也难以实现资本增值,故也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。稀缺自然资源开发类国企同样不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,因为一旦混改,则追求大化利润成为首要目标,势必会出现过度开采,继而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,并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。剔除以上三类,剩余的可以归类为竞争性国企,它们以追求大化盈利为目标,只有这类国企才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。刚刚出台的《苑佳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将国企分为商业类和竞争类,这还只是粗线条的。其中把自然垄断国企归为竞争性国企,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。不过,自然垄断行业中某些环节可能是竞争性的,如机车生产、车站建设等。公益性行业、稀缺自然资源行业也有这种情况。对此,要注意把其中的竞争性环节剥离出来,把它们归为竞争类。
然而,现实中国企的功能却不那么纯粹,很多国企,既有公益或准公益功能,也有盈利功能,企业自身往往很难界定自己属于何种类型企业,只能说自己是偏向某类企业。在这种情况下,企业是很难发展混合所有制的。由于同时具备公益和盈利两种功能,而这两种功能又存在着冲突甚至矛盾,在企业实际运作中,可能会发生利益输送或腐败行为。比如,它可以公益功能为名,寻求政府的财政支持;也可以竞争性为名,寻找更多的自主权力,尤其是寻求大化自身利益的权力。
因此,国企要深化改革,必须首先通过重组或剥离做纯粹的国企,即实现同一国企功能的单一化。纯粹的国企,可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。只有功能纯粹了或单一化了,国企才能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,才能实现分类治理,监管部门也才能实现分类监管。在此基础上,只有其中具有充分竞争性的国企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。此时,该类企业追求大化盈利,不再具有公益功能。当然,要鼓励它们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,这与赋予它们的强制性公益功能是截然不同的。